七、公示聘用
(一)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在海北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由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二)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海北州人社局办理聘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七、其它事项
(一)本公告所指“临聘教师”,是指2013年6月19日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发〔2013〕12号)下发前已经被我省公办中小学校聘用,并且报名前还一直在岗的临聘教师。临聘教师身份证明须按全省统一的格式(见附表)填写完整,并到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二)加分政策。
1、少数民族考生、大学生退役士兵、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以及教育和卫生见习岗位计划(仅限乡及以下学校、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人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笔试总成绩加5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不加分。
2、父母有一方现在六州工作(含已在六州办理退休手续的)满3年或父母一方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考生,报考本次招聘考试,经验证在笔试总成绩中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3、以上加分分值累计不超过5分。
(三)总成绩并列处理。拟聘用人员考试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按中小学教师综合应用能力成绩高低确定。
(四)公开招聘期间,考生应当随时登录海北州人事考试信息网及时了解招聘全过程的有关通知要求。
(五)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招聘政策规定执行。本公告招聘信息如有调整变化,按在海北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最后发布的为准。
咨询电话:
海北州教育科技局: 0970-8642694
海北州人事考试中心:0970-8645669
原标题:2016年海北州第一高级中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藏汉“双语”教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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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北州教育科技局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