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所主持的教育教科研成果,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等教研业务部门和团体的奖励(业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
高中学科骨干教师资格条件: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学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年龄男53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至55岁。如果年龄在40岁以下,职称可放宽至中学一级。
2.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教龄,现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曾被县级及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为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相当荣誉,或具有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被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担任县级及以上示范高中或一级学校或同层次学校学科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
4.教育教科研成果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等教研业务部门和团体的表彰(奖励)。
(四)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
(引进学校:海口市五源河学校、海口市秀峰实验学校、海口市新坡中学、海口市旧州中学、海口市东昌学校、海口市第十四中学、三亚荔枝沟中学、三亚崖州区保港中学、白沙县民族中学、万宁思源实验学校、五指山思源实验学校、琼中思源实验学校、琼中民族思源实验学校、澄迈福山初级中学、昌江思源实验学校、临高思源实验学校、临高第二思源实验学校、儋州白马井中学、乐东县九所中学、东方市思源实验学校、东方市第二思源实验学校)
校长资格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学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年龄男53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至55岁。
2.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教龄,5年以上(含5年)校级领导任职经历,原则上近3年内任校级领导。如近3年内已不担任校级领导,须曾任校级领导,且任职期间业绩比较突出,现在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业务主管部门任职。
3.曾被县级(含县级)以上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为名校长、骨干校长、优秀校长及相当荣誉;且任职学校被评为县级规范化学校或同层次的学校。
4.所主持的教育教科研成果,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等教研业务部门和团体的奖励(业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
学科骨干教师资格条件: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学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年龄男53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至55岁。如果年龄在40岁以下,职称可放宽至中学一级。
2.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教龄,现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曾被县级及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为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相当荣誉,或具有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被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担任县级及以上规范化学校或同层次学校学科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
4.教育教科研成果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等教研业务部门和团体的表彰(奖励)。
(五)小学
(引进学校:海口市港湾小学、海南职工秀英子弟学校、海口市石山中心小学、三亚市吉阳区南新小学、白沙县第一小学、五指山市第一小学、五指山市第三小学、澄迈县老城中心学校、昌江县第一小学、定安县第一小学)
校长资格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年龄男53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至55岁。
2.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教龄,5年以上(含5年)校级领导任职经历,原则上近3年内任校级领导。如近3年内已不担任校级领导,须曾任校级领导,且任职期间业绩比较突出,现在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业务主管部门任职。
3.曾被县级(含县级)以上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为名校长、骨干校长、优秀校长及相当荣誉;且任职学校被评为县级规范化学校或同层次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