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体检、考察人员。
五、体检
(一)体检工作由遴选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遴选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应聘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五)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申请复检的考生,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六)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不再递补。
六、考察
(一)考察工作由遴选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遴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还要对应聘者的遴选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中发现因个人品德差、有不良政治或诚信记录、弄虚作假等行为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解除处分或超过处分期除外),并确有事实依据,经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书面确认的,可取消遴选资格。
(四)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不再递补。
(五)考察不计入考试总成绩。
七、公示
(一)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由遴选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区直所属事业单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和遴选单位主管部门公共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市、县(区)所属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单报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相关公共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遴选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并填写《宁夏事业单位公开遴选拟聘用人员审批名册》《宁夏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登记表》(各一式三份)和《宁夏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统计表》,区直所属事业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工作转接手续;市、县(区)所属事业单位报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作转接手续。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核查属实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对举报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遴选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岗位不再递补。
(二)被遴选人员按规定办理编制、档案移交、工资、户籍转接等相关手续。
(三)遴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被遴选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八、相关要求
(一)凡涉及本次遴选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遴选条件、方式、时间等若有变动和调整,以公开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遴选补充公告为准。
(二)应聘者报名时所留电话应保持畅通,因电话不畅通以致遴选单位无法通知相关事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三)遴选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宁夏事业单位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