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下半年重庆财经职业学院事业单位招聘10人公告

2015-12-09 23:34:49阅读:0地区:重庆电脑版

(2)应聘其余岗位人员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考试考核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考试考核总成绩在学院网站公布。

 

(三)体检

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最后一名体检人选考试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如面试成绩也相同,则加试一场面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由学院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实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2010〕19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以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的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需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学院或受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学院同意并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不再组织二次复检。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弃权,取消招聘资格。

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则按报考本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进入面试且合格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学院对其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其报考资格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统一复查。

考察及其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五)公示

考试考核等有关事宜,可登陆学院人事处网站查询,不再另行通知。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学院人事处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毕业院校、职称、考试考核总成绩、拟聘岗位等。

七、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市商委审核,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试用期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拟聘人员在2016年12月31日仍未取得应聘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和认证证明,取消聘用资格。

八、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宽、社会影响大,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若有违规违纪或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其他事项

(一)应聘者证件不齐或不符合要求将取消考核资格。

(二)招聘专业的资格审查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8月版)进行。

(三)请应聘人员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因无法与应聘人员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负责。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重庆市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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