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
(一)公共科目笔试(分值100分)
1. 综合类岗位笔试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详见附表。
2. 卫生类岗位笔试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卫生类)》,该科目包括《综合基础知识》(分值占70%)和《卫生公共基础知识》(分值占30%),详见附表。
《综合基础知识》、《卫生公共基础知识》大纲以2015年2月11日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二)专业科目笔试
专业科目笔试内容详见《一览表》。
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由区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笔试时间初定为2015年12月12日。具体时间、地点及考务事项详见《准考证》。
笔试成绩计算方式:笔试成绩=《公共科目》成绩×50%+《专业科目》成绩×50%。
(三)现场资格复审
进入现场资格复审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1:2的比例,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进入现场资格复审人选出现成绩相同时,则并列进入现场资格复审。进入现场资格复审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进入现场资格复审考生的笔试成绩不低于此次招聘岗位中按1:2比例人数进入面试的最低分。
考生须本人持报考岗位要求的所有证件、资料原件,到区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参加现场资格复审。
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现场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面试
现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范围。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总分值为100分,当场公布成绩。
报考岗位要求专业面试的考生,除参加结构化面试外,还需参加专业面试,总分值100分。这部分考生面试成绩的计算方式为:面试成绩=结构化面试成绩×40%+专业面试成绩×60%。
结构化面试、专业面试任意一项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
面试的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五)考试考核总成绩计算方式
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六、体检
体检人选按各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若最后一名体检人选考试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依次按笔试成绩、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专业面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由区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以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要求,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区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复检)。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的,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只作一次性递补。
七、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其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对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工作)表现和其提供的基本情况,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再次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