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第四季度重庆璧山区事业单位招聘37人公告

2015-12-02 10:40:48阅读:0地区:重庆电脑版

为加强璧山人才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璧山区人民政府同意,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招聘名额37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重庆市璧山区2015年4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及条件一览表》(简称《一览表》,下同)。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年满18周岁且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79年12月3日及以后出生),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4年 12月 3日及以后出生);

(三)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一览表》);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职职工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

(五)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以及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项目服务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6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学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报名及资格初审

应聘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报名,按各报考岗位竞争,分别聘用。

(一)报名时间:2015年12月5日至6日(9:00-12:00, 14:00-17:30)

(二)报名地点:区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8号,区卫计委底楼106室,下同),联系电话:(023)41416290。

(三)报名手续和方法

报名时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在“学信网”上下载并打印的学历证明、资格证书、有效工作经历证明(如人事代理合同、养老保险参保证明等)等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系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到指定地点报名。经资格初审合格者,填写《报名表》,并按规定缴纳笔试考务费(50元/科)。

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相关资料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人员应如实准确填报各项报名信息,提交的报名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并按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开考比例

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最低须达到1:3。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紧缺特殊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五)领取准考证

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原件于2015年12月11日下午14:00-17:30在报名处领取准考证。委托他人领取的,须出示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逾期不领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