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海南州事业单位招聘教师岗18人公告

2015-10-23 21:13:00阅读:0地区:青海电脑版

2、资格复审结束后,报考懂藏语言岗位的考生,需进行藏语言能力测试,民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

(三)面试

1、资格复审及双语测试工作结束后,招聘岗位数与参加面试人数小于1:3比例的,面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的考生方可进入体检环节。

 

2、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统一组织实施。

3、面试结束后,依据总成绩高低按照岗位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如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体检考核人员;笔试成绩并列的,按专业科目(或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确定体检考核人员。

六、其它事项

1、在职在编人员须知:具备公务员身份人员报考的,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20号)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的规定,在乡镇机关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经满5年的,须征得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聘用合同,报名前须征得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名。以上人员在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供以上单位在2015年10月30日前开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未能提供规定时间内同意报考证明材料的将取消其招聘资格。

2、加分条件。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在青服务的“西部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四类人员”以及教育和卫生见习岗位计划(仅限乡及以下学校、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人员)等项目人员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者,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对父母有一方现在六州工作(含已在六州办理退休手续的)满3年或父母有一方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子女,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其中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以上加分分值累计不超过5分。各类服务项目的服务年限和汉族子女加分年限截止到2015年10月26日。

4、户籍、年龄等的时间认定。符合本省(海南州)户籍条件的考生,在本省(海南州)落户时间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考生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如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的,出生日期应为1979年10月26日以后出生;年龄要求为30周岁以下的,出生日期应为1984年10月26日以后出生)。在青海省(海南州)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 (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等项目的考生服务年限截止到2015年10月26日。

5、学历认定。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进入面试后的所有考生学历证书都要在教育部“学信网”统一验证。若其学历在“学信网”无法验证的,考生要提前联系毕业院校解决或直接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网上学历认证。结业生和肄业生不能视为合格学历。

6、专业认定。《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具体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在高等院校所学的辅修专业,不作为报考岗位所需专业。招聘的专业类别划分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执行。

7、放弃岗位和岗位递补的处理。公开招聘中现场资格审核、体检、考察、公示环节出现考生放弃岗位或不符合招聘条件的,按该岗位招聘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仅递补一次。

七、体检、考察

(一)体检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招考领导小组指定符合条件的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为准,并作为最终的体检结果。体检费由考生承担,自行体检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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