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中小学优秀骨干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基础教育人才队伍质量,优化结构,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为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5年起,用三年时间,实施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引进工程,坚持“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原则,为全省学生规模在800人以上的公办中小学校,从全国范围内(不含本省,下同)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60名、学科骨干教师240名(执行中可根据需求变化情况,调整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的结构比例)。
一、招聘岗位
2015年海南省计划面向全国招聘中小学优秀校长20名、学科骨干教师101名(具体岗位信息见附件1)。
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引进的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涉及年龄、教龄、任职时长等以截止2015年6月30日计算)。
(一)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熟悉教育教学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与引进职位要求相符合的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身体健康,未出现过违法违纪行为。
(二)校长资格条件
1.中学校长要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学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小学校长要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报海口市学校的要具有中学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年龄男53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教龄,5年以上(含5年)校级领导任职经历,近3年内任现职校级领导。
3.曾被地级市(含地级)以上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为名校长、骨干校长、优秀校长;或任职学校被评为地级市规范化学校或地级市一级学校。
4.近5年内所主持的教育教科研成果,获得地级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奖励。
(三)学科骨干教师资格条件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中学教师要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学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小学教师要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报海口市学校的要具有中学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年龄男53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教龄,现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曾被地市级及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为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具有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被地级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担任地级市及以上示范高中或一级学校学科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
4.近5年内教育教科研成果获得地级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
三、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一)优先解决编制和岗位。各市县及省属中学将现有编制优先用于引进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引进的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纳入我省教育系统事业编制和人事管理,服务期不少于5年。调入我省之前已获得的教师资格、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特级教师、劳动模范等,按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予以确认、保留,纳入我省同类人才管理和服务,享受同等待遇。
(二)解决住房及家属子女问题。各市县及省属中学为引进的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提供周转宿舍。如符合有关条件,可优先安排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引进的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要求将配偶工作关系调入当地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已调入我省且聘期在5年以上的引进人员,其户籍在我省的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和报考普通高校时享有本省户籍居民的同等待遇。
引进的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含调入我省工作的配偶),调入我省前的工作年限或参保缴费年限可按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