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第一季度重庆大足区事业单位招聘17人公告

2015-02-06 18:16:36阅读:0地区:重庆电脑版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构,充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7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招聘单位和岗位详见《大足区2015年第一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高校贫困毕业生)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1.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本简章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2日);

2.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15年6月30日;

3.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 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详见《一览表》);

5. 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6. 正式聘用人员须在大足区服务5周年以上,在招聘单位须服务2年以上,未满服务期者,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7. 仅限贫困生报考的岗位,要求具有2013年—2015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大足区户籍,截止2015年1月31日仍属于零就业家庭或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或城乡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考生本身户籍在大足区,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高校的人员;不包括考生原户籍不在大足区,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大足区内高校的人员);

8. 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在2015年3月2日前属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9. 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报名,按各报考岗位竞争,分别聘用。招考岗位有专业要求的,统一参考《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4年下半年修订)》。

1.报名时间:2015年3月3日至3月4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地点: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

3报名要求。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者根据报考岗位及专业要求,持毕业证、学位证(2015年毕业生凭毕业生推荐表)、身份证及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原件且同时提供复印件(A4纸)各1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指定地点报名。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相关证件和委托材料。

明确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报名时必须提供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原件(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人力社保部门加盖公章的养老保险证明等),同时需提供《工作经历(同意报考)证明》见(附件2)。

仅限贫困生报考的岗位,考生在报名时还须提供贫困毕业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身份认定。户口簿(主页、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零就业家庭毕业生需出具就业部门发放的《重庆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卡》原件,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需出具各区县主管扶贫部门盖章认定的书面证明,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需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件》和低保金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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