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重庆璧山区事业单位招聘5名璧山及相邻区县户籍贫困大学生公告

2015-01-23 15:49:04阅读:0地区:重庆电脑版

为贯彻落实《关于集中力量开展扶贫攻坚的意见》(渝委发〔2014〕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3号),促进高校贫困毕业生及时稳妥就业,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璧山区委、区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璧山及相邻区县(北碚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江津区、永川区、铜梁区、合川区,下同)户籍的贫困大学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计划

本次招聘名额 5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重庆市璧山区公开招聘高校贫困毕业生岗位及条件一览表》(简称《一览表》,下同)。

三、招聘范围、条件和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璧山及相邻区县户籍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考生本身户籍在璧山及相邻区县,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高校的人员;不包括考生原户籍不在璧山及相邻区县,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璧山及相邻区县所在地高校的人员);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18周岁且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79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

4.2013年、2014年、2015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5.符合《一览表》中岗位要求的专业等条件;

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残疾高校毕业生应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同时不应影响所聘岗位的正常履职);

7.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8.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报名,按各报考岗位竞争,分别聘用。

1.报名时间:2015年3月5日至3月6日(9:00-11:30, 14:00-17:30)

2.报名地点:区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8号,区卫计委底楼106室,下同),联系电话:(023)41416290

3. 报名手续和方法

报名时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学校加盖鲜章的《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名推荐表》)、在“学信网”上下载并打印的学历证明(非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等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同时出具贫困证明原件(零就业家庭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需出具就业部门发放的《零就业家庭卡》及盖章认定的书面证明原件,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需出具扶贫部门盖章认定的书面证明原件,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需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件》及盖章认定的书面证明原件,本人残疾需出具区县残联盖章认定的书面证明以及残疾证原件)。本次公开招聘免收考务费。

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相关资料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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