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重庆渝中区教育卫生事业单位招聘5人公告

2014-11-19 18:33:13阅读:0地区:重庆电脑版

(二)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综合素质评价、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三部分。

1.综合素质评价。分值为100分。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达到60分为基本合格线。综合素质评价分数不计入考试考核总成绩。

 

2.专业技能测试。在达到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基本合格线的人员中,按照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专业技能测试的人选。属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的,经市人社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比例。专业技能测试包括笔试、试讲(教师岗位)或实作(医师岗位)等,分值为100分(其中:笔试成绩占40%,试讲或实作成绩占6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达到60分为基本合格线。

3.面试。在达到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基本合格线的人员中,按照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名额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若排序到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无法递减的,取消该招聘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的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分数为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若某一岗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方为合格。面试最后结果为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不得确定为签订就业协议人选。

考试考核总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三)确定签订就业协议人选

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签订就业协议人选。

五、体检和考察

体检标准参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和《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等规定,并结合教育行业、卫生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委、区卫生局、招聘单位对其政治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体检、考察、资格复审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时,不予递补。

六、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毕业院校、聘用岗位、符合聘用岗位的其他条件等。

七、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按有关程序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完善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期内。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2015年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在2015年7月31日前未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教师岗位未取得相应普通话、英语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须在我区服务5年以上,未满服务期的,取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按照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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