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体检
(一)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二)体检由自治区民委组织,具体时间、地点由自治区民委办公室负责通知。
(三)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9号),并结合行业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
(五)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的人员,取消招聘资格。招聘单位根据空缺名额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考察与公示
(一)对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的人员,由自治区民委进行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招聘资格,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其他考生。
(四)考察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民委同时将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
九、聘用及待遇
(一)考察结束后,由自治区民委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花名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各一式三份,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二)宁夏同心阿拉伯语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根据《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在一个月内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实行试用期。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纳入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
十、其他
(一)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宁夏民委(宗教局)2014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彻招聘工作的全过程,无论在任何环节,凡发现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人员和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核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
(三)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政策咨询电话:
自治区民委办公室:0951—5044546
宁夏同心阿语学校:0953—8026929
举报电话:
自治区民委纪检监察室0951—6038300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0951—5099016
附件:
1.《宁夏民委(宗教局)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一览表》.xls
2.《宁夏民委(宗教局)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