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
其中教师岗位体检标准参照《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教人[2001]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1]1号)执行。
体检在三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市直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负责纪检工作的人员全程参与监督。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者,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2、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招聘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经历等。
如拟聘用对象自动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在同岗位考生中按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若出现总成绩并列的,A类岗位按《专业知识》(或《申论》)成绩高低决定取舍,若再次出现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低决定取舍;B类岗位按专业测试成绩高低决定取舍,若再次出现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低决定取舍)。等额递补不超过两次。
(七)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体检、考察均合格的人员,在合肥人事考试网上公示7天。对反映有问题并经查实的,报经批准,取消聘用资格,所空名额不再递补。
四、聘用手续及待遇
(一)公示期满后,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即办理核准、聘用手续。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二)待遇:用人单位为所聘人员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在聘期间,与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实行同岗同酬。
五、其它
(一)笔试费用45元/科,面试费用80元/人。
(二)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0551-63536503、63536115
(各单位联系电话详见岗位表)
监 督:0551-63536506
考 务:0551-62669622
(三)查询网站:合肥人事考试网(www.hfpta.com)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