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核、体检
(一)依据考试总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上从高到低分按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考核和体检人选。
(二)考核及体检工作由昆明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和学习情况等。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考核及体检中不合格的人员,由昆明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取消其拟聘用资格,并书面告知理由。若有弃权或体检不合格者,因此产生的空缺可从本岗位在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的应聘人员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聘用
根据考核、体检情况确定拟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
九、招聘纪律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应聘资格,已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应聘资格的;
(二)在考试、考核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其他违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其他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岗位由达到考核、体检条件的应聘人员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未尽事宜按照《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昆政办〔2008〕80号)执行。
(三)本简章由昆明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昆明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0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