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
(五)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根据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按岗位计划遴选数等额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县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考察工作要根据有关文件规划要求,按发布考察预告、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审查档案、了解廉洁自律表现等程序进行。如遇考察不合格或放弃考察的,从参加测试的人员中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和测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六)公示
县统计局根据报考者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拟遴选的人员,并分别在施秉县统计局及拟遴选人员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办理调动
经公示期满无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由县统计局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审批办理调动手续。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①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②在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③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④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纪律要求
遴选工作严格遵守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标准和工作程序,严格把关,严守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并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同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报选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七、县统计局是本次遴选工作的责任主体,未尽事宜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和确定。
咨询电话:4221551 县统计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4222251
附件:
施秉县统计局 施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施秉县监察局 施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