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组织实施和纪律监督
选聘工作由县组织、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违反选聘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体检和考察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公开选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参照中组部、人社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报考人员在应聘期间要保持所留联系电话24小时通讯畅通,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本简章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监督电话:县纪委监察局 2251521
咨询电话:县委组织部 2251317 县人社局 2263773
中共沂水县委组织部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