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试用期
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按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予以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十、其他事项
(一)养老保障制度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2号)的规定。
(二)所聘人员入职后的岗位聘任按深圳市现行的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
(三)对在公开选聘过程中违反深圳市职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公开选聘期间,拟聘人员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聘用资格;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五)报考相关资格、工作经历、年龄等时间的计算,均截至2013年7月31前。岗位要求取得相关证书、资质或工作经历的,必须在此之前获得(只是通过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要求)。
(六)选聘查询网址如下:
光明政府在线网站:www.szgm.gov.cn
本公告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公开选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表.xls
2.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公开选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4.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未公布)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
20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