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东江门鹤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159人公告

2013-08-05 18:44:49阅读:0地区:广东电脑版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江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江人社发〔2010〕573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面向基层定向招聘机关雇员事业单位职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1〕807号)精神,现就2013年鹤山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一)通用性公共管理岗位:详见《2013年鹤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A类通用性公共管理岗位表》(附件1);

(二)医疗、医技岗位:详见《2013年鹤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C类医疗、医技岗位表》(附件2);

(三)护理岗位:详见《2013年鹤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C类护理岗位表》(附件3)。

二、应聘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专业、学历、学位要求

1.招聘的岗位按照《广东省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普通高校本科专业参考目录》、《研究生专业参考目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参考目录》)(附件4)进行专业设置。应聘人员所学专业及该专业对应的学历、学位,必须符合招聘岗位要求,所学专业以所获学历证上的专业为准,学位种类不能作为应聘专业的依据。

2.除专业目录中有列出培养方向的专业外,其他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后面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获“双学位”的报考人员,不能以第二专业报考。

3.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学专业代码与招考职位专业代码不一致的职位。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职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复审时提供毕业证书(已毕业的)、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教务处盖章)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请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报考人员在报名时主动与招考机关联系,咨询是否符合专业要求。

 

4.非广东常住户口(生源)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工作年限

招聘岗位如设定工作经历年限要求的,工作经历起算时间为: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或参加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的,以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初次就业的,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以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约定起始时间或在该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起始时间算起,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的,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从事指定岗位工作经历以单位出具证明、有签订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等材料为依据。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期为2013年7月31日;在校学习期间的社会实践及勤工助学等工作,不视为工作经历。

(四)招考对象及范围

1.“招考对象”分“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应届毕业生”是指2013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含2012年及以前暂缓就业毕业生以及2014年后毕业的在校生),且须于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社会人员”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应届毕业生必须以最高学历专业报考;社会人员可用符合招考职位条件的学历专业报考。

2.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面向基层定向招聘机关雇员事业单位职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1〕807号) 规定,“具有服务基层项目工作经历” 是指服务期满不超过3年或服务期满继续聘用,且服务期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包含以下人员:由本市组织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市“三支一扶”服务计划(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高校毕业生;属本市户籍、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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