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核和体检
(一)考核
1、考核工作由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考核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表现。
3、考核通过审阅拟聘人档案材料和了解现实表现等方式进行。
4、考核不合格或被取消资格造成缺额的,从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体检
1、体检工作在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在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2、拟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3、拟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资格造成缺额的,从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公示和聘用
(一)对拟聘用人员在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进入全市统一分数线的考生,依据招聘方案及《乌兰察布市旗县市区和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名额分配表》和考生所报旗县市区,按照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聘用。对报同一地区超出招聘名额的上线考生,调剂到有缺额的旗县市区。调剂办法为:对需调剂的全部考生按成绩重新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由考生自主选择重新填报聘用旗县市区。考生须在规定的统一时间参加调剂,在规定时间不参加、不填报聘用地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三)拟聘用人员由市人社局发文,各旗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拟聘人员工作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四)拟聘人员按照《乌兰察布市新进人员聘用办法》实行聘用管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各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合同鉴证。
(五)拟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10天内不报到、不签订聘用合同视为自动放弃。
(六)拟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一年,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八、纪律和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二)公开招聘工作期间,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四)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乌兰察布市旗县市区和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名额分配表》.xls
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