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入面试人员根据笔试合成成绩的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青海省2012年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2]26号)规定,将该岗位与同一单位资格条件一致或相近专业的岗位合并面试,但该岗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低于与其合并岗位进入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的除外。在同一单位没有相近专业进行合并的,笔试成绩达到本次招聘相同或同类专业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平均分,同时面试成绩达到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按总成绩由高分致低分的顺序进入下一招聘阶段,如考试总成绩第一名达不到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的面试平均分,该招聘岗位取消。
3、报考藏汉双语岗位的考生,按照1:3面试比例对拟进入面试的考生,在面试前进行藏汉双语会话测试。
4、进入面试人员需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关证件、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面试结束后,若同一个招聘岗位上出现总成绩并列的人员,依次以他们的笔试专业科目成绩高者优先、以相关专业学历层次高者优先、以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者优先、以基层服务时间长者优先(提供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临时就业协议、劳动(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的办法确定体检人选。
六、优惠政策加分
少数民族考生、应由我省安置的退役士兵、参加在青的“特岗教师”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青南)计划、教育和卫生见习岗位计划、以及到农村任职服务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且年度考核合格者,经验证后,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对父母有一方现在本省六州工作(含已经在六州办理退休手续的)或现户籍在当地满3年以上的汉族子女,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其中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以上加分中工龄及户籍计算时间截止日期为2013年7月)。以上加分分值累计不超过5分。其中教育和卫生见习岗计划在指根据青教师〔2010〕37号和青卫人〔2010〕53号文件规定,由州地市组织招聘的乡及以下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由本人提交相关证书、材料原件,经验证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给予加分。
七、体检
(一)体检人选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以各招聘岗位名额1:1比例确定,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自行体检者无效。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严格执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应在体检公示期内提出复检申请,在指定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为准,并作为最终的体检结果。
(三)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八、考核
进行考核时,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审查外,要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散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聘用资格。
九、公示、聘用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对聘用人员,按照《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规定实行聘用制,试用期一年,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并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满后,被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工作满五年后方可调动。
十、其他
(一)对因体检、政审、举报后审查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岗位空额,则从达到符合该岗位报考条件的其他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