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总成绩按照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6∶4的比例合成。
(四)体检
按照合成分的高低顺序及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对象,同岗位合成总成绩,最后一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确定为体检对象。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检对象。
体检条件:五官端正,无残疾;体检人须对“既往病史”项中有无“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等项目做确认签字。
体检项目:血常规、肝功能、胸片、EKG、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等;
(五)考察:
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学习和工作表现;已婚者须提供当地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条件进一步进行复审。
(六)公示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同岗位合成总成绩最后一名并列,笔试与面试成绩相同且体检考察均合格人员,一并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县人社局网站和县医院公告栏内公示7天。公示如有异议,经查实,属不合格的,不予聘用,其对应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七)聘用
公示结果无异议或不影响聘用的,经研究确定为正式聘用人员。新聘用人员全部实行人事代理制。新聘用人员工资核定后,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新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新聘人员,从签订聘用合同起两个考试周期内,应取得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应任职资格,凡未按时取得相应资格的,取消聘用。 2013年毕业的考生,于8月15日前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如不能及时提供原件,中止聘用。
四、招聘工作要求和纪律
本次公开招聘临床医务人员工作坚持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在招聘工作中违反招聘纪律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0561—6082716(县人才服务中心)
0561—6091007(县医院)
监督电话:0561—6089002(纪委、监察室)
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濉溪县卫生局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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