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厅直事业单位2013年公开招聘1058名工作人员公告

2013-06-13 14:22:40阅读:0地区:山西电脑版

四、岗位核减
 

 

报考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与招聘计划人员的比例, 原则上硕士及以上学历要求的岗位不低于1:2;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的岗位和护理岗位不低于1:3,对最终确定的资格审查人数不达比例要求的招聘岗位,原则上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计划并在笔试之前公告。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择优”原则的招聘岗位,经招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进行招聘考试,但拟聘人员综合成绩须达到70分。

五、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先笔试,后面试。

(一)笔试

笔试由山西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医疗卫生技术类岗位笔试采取人机对话形式一次完成,非医疗类岗位笔试采取笔答方式进行。医疗卫生技术类岗位笔试拟定于7月20日至7月21日进行;非医疗类岗位笔试拟定于7月27日至7月28日进行(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持本人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医疗卫生技术类岗位笔试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测试》两部分,笔试成绩按两部分考试成绩合并计算,占综合成绩的60%。非医疗类笔试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测试》两部分,各占综合成绩的30%。

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应聘人员免笔试(仅限报考副高岗位或博士岗位),其他报考人员均应参加笔试。

(二)面试

面试由招聘单位组织,按照笔试成绩以岗位从高到低排序,硕士及以上学历要求的岗位按1:2比例、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的岗位按1:3比例、护理岗位及专科以上学历要求的岗位按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面试。医疗卫生技术类面试内容包括综合素质面试和实践技能操作两部分,各占综合成绩的20%;非医疗类面试内容包括综合素质面试和实践技能操作两部分,占综合成绩的40%;护理岗位面试只进行实践技能操作,占综合成绩的40%。面试内容及形式可以根据单位招聘岗位需要确定。

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面试通知书的或者经书面确认自动放弃者,取消面试资格,该岗位可以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取消面试资格,同时该岗位不予递补。面试成绩当天对外公布。

(三)同一岗位笔试人数超过每场笔试同岗位最大容量时,由考试机构随机分组进行考试并按比例平分每组入围名额;同一岗位面试入围人数超过每场面试同岗位最大容量时,由考生抽签决定分组进行面试并按比例平分每组拟招聘人员名额。

(四)成绩合成 笔试(笔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与面试成绩权重相加后为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采取百分制。直接考核的人员,面试成绩即为其综合成绩。
 

 

1.医疗卫生技术类岗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综合素质面试成绩×20%+实践技能操作成绩×20%;

2.护理类岗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实践技能操作成绩×40%;

3.非医疗类岗位综合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成绩×30%+专业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

4.面试和综合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如面试成绩仍然并列,则加试一场面试,应聘人员的成绩名次按面试加试成绩排序;

5.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取消拟聘用资格。

六、体检与考察

体检与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体检对象按笔试和面试权重相加后的综合成绩排序,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作放弃体检资格。体检在三甲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招聘单位在收到复检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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