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若体检、复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愿放弃资格出现缺额时,其缺额在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考生中按报考该岗位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分数相同,则依次按学历、职称及职(执)业资格、专业科目测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高者确定。
八、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并再次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进行复审。
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考察资格出现空缺时,则在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考生中按岗位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出现总成绩分数相同,则依次按学历、职称及职(执)业资格、专业科目成绩、公共科目成绩高者确定。
九、公示和聘用单位确定
考察工作结束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人员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卫生局办公楼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照招聘岗位,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由考生依次选择聘用单位。若考生选择不成功时,由区卫生局安排聘用单位,若不服从区卫生局安排的,取消聘用资格,不予聘用。
选择单位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具体招聘单位另行通知。
十、聘用及待遇
1、经选择单位后确定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送主管部门审核,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2、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公开招聘人员一经聘用,须在招聘单位工作满五年方能流动。
十一、招聘纪律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涪陵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涪陵区2013年二季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