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如相关等级、资格、资质证书等)。
上述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面试
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从高到低的顺序,原则上按照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人员达不到1:5比例的,可按实际入围面试人员且不低于1:3的比例进行面试;实际入围面试人员低于1:3的岗位将取消招聘资格。面试人员名单请登录“公招平台”查询。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面试结束后,根据考生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六、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各招聘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情况将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和北京教育人才网公示7天。
七、其他规定
考生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本次公招全过程,如出现证明材料与报考岗位要求不符的考生,一律取消相应资格;对于证明资料造假的考生将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学校。
“公招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10-68988996
附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
20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