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聘用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享受本所现有工作人员同等待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期限为半年。试用期参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管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考生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需解除的,必须由考生本人自行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若该合同仍然存续,则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选聘纪律
(一)本次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相关部门将按管理权限及时受理与此次招聘有关的各类举报。
(二)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应聘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考试,已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应聘资格的;
2、在考试、考核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3、其他违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实行回避制度:
1、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招聘职位。
2、选聘对象所在学校负责人和参与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七、监督电话
衡阳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0734-2896686
衡阳市农业局监察室 0734-2883245
衡阳市蔬菜研究所办公室 0734-8587932
本方案由衡阳市蔬菜研究所负责解释。
衡阳市蔬菜研究所
20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