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东省考录监狱劳教(戒毒)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通知

2013-03-12 11:05:40阅读:0地区:山东电脑版

  四、体检和考察

  报考监狱劳教(戒毒)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体检、考察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按照鲁人社发〔2013〕5号文件的规定组织实施。

  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因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凡考生无故放弃体检考察资格、公示后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将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全省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数据库。

  五、录用与管理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拟录用为监狱劳教(戒毒)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由用人部门提出录用意见,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报考省属监狱劳教(戒毒)单位的,分别由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教局(省戒毒局)审核,经省司法厅复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报考市属监狱劳教(戒毒)单位的,由市司法局审核,经省司法厅复核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录用通知书》,凭《录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新录用的监狱劳教(戒毒)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凭《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的待遇;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并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司法局和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省戒毒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鲁人社发〔2013〕5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招考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鲁人社发〔201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省属监狱单位身体初检点地址

  山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公务员局

  2013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省属监狱单位身体初检点地址

  1.济南身体初检点,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134号(乘坐4、35、64、76、88、K52、K93路公交车到四季花园站下车,对面即是),联系电话:0531—82163099。主要负责报考山东省新康监狱、山东省监狱、山东省女子监狱、山东省齐州监狱考生的身体初检。

  2.济宁身体初检点,地址:济宁市人才大厦(济宁市高新区火炬路北首,香港大厦向北100米路东,乘5、8、12、20、21、22、35路公交车可达),联系电话:0530—6776199。负责报考山东省郓州监狱、山东省鲁西监狱、山东省任城监狱、山东省邹城监狱、山东省鲁宁监狱考生的身体初检。

  3.菏泽身体初检点,地址: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南路2588号(汽车总站乘8路公交车到生建站下车;火车站乘2、7路公交车到消防队下车,转乘8路公交车到生建站下车),联系电话:0530—5182911。负责报考山东省菏泽监狱考生的身体初检。

  4.聊城身体初检点,地址:聊城市光岳路1号(聊城市东外环路北首,火车站乘4路公交车至终点站,汽车站乘27路公交车可达),联系电话:0635—8528670。负责报考山东省聊城监狱考生的身体初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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