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 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12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 执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按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进入体检人员本人承担。
进入体检人员初次体检不合格的,可在体检结果公布后的3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由主考机关指定到原体检医院以外的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为准。
(二)因进入体检人员未按要求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缺,按照该招聘岗位已参加面试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三)体检合格者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工作参照成人办发〔2004〕109号文件规定执行。因进入考察人员本人原因导致无法进行考察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空缺,按照已参加面试人员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六、公示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在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pzrl.scpz.cn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取消该拟聘人员的拟聘资格,出现的空额不再递补。
七、聘用及报到
(一)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办理聘用手续。
(二)拟聘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单位报到。未经招聘单位同意,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因上述原因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三)考核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四)考核招聘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考核招聘的工作人员在招聘所在单位服务最低年限应不少于6年。未满规定服务年限不得调离。
八、纪律和监督
(一)本次考核招聘严格按照《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2011年修订稿)》相关规定实行回避。
(二)招聘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考核招聘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保证此项公开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整个过程接受彭州市纪委(监察局)、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全程监督,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彭州市第三纪工委028—86230960
九、其它
(一)应聘人员应保证通讯畅通,因应聘人员通讯不畅导致的相应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二)如考生在参考过程中身份证遗失不能及时补办有效证件的,请持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鲜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三)符合中共彭州市委、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彭委发[2012]45号)文件规定的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享受引进人才的激励政策。
(四)本公告由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彭州市卫生局共同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28-83886260(彭州市人才服务中心)
查询网站: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pzrl.scpz.cn )
彭州公众信息网(www.pengzhou.gov.cn)
附件:
1、《2013年彭州市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考核招聘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点击下载)
2、《2013年彭州市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考核招聘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点击下载)
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