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临沂市公安系统部分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2013-04-26 18:34:26阅读:0地区:山东电脑版

  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以及相关县委、县政府同意,2013年度临沂市公安系统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121名工作人员(公安类、综合管理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应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应聘人员,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95年5月6日至1982年5月6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聘人员,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95年5月6日至1977年5月6日期间出生)。

  (五)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岗位,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

  (六)应聘公安类岗位的人员及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聘人员不限户籍;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员应聘综合管理类岗位,须是临沂市生源或具有临沂市常住户口(岗位对户口或生源地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2013年应届毕业生应聘的,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及相关证书;其他人员应聘的,须在2013年5月6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及相关证书。

  (八)属在职人员应聘的,应出具有用人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定向、委培毕业生应聘,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未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应聘的,须经生源所在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应聘的其他情形的;

  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未满最低服务期限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仍在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人员、在我市公安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人民警察、2011年以来在各类人事考试中严重违纪被通报的人员不能参加应聘。其中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参加应聘。应聘人员不能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工作人员所在的单位。

  中央、省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临沂市生源或在临沂市从事基层服务的,以下简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期满2年,经考核合格,3年内(指2009年、2010年、2011年招募、选派和续聘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应聘的,设置专项计划实行定向招聘。具体岗位详见附件。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应聘非定向招聘岗位的,不再享受定向招聘有关政策,也不再加分。已享受优惠政策就业的,不得再应聘定向招聘岗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办字[2011]148号文件规定,设置专项计划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聘。入伍前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2012年12月底及以前服役期满退伍,符合岗位所在县区接收安置条件,退伍后到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应聘所在县区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聘岗位,具体岗位详见附件。

  退役大学生士兵应聘的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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